财政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使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统一规格、统一式样,并标有统一的标识图案和地区行政区划编码。
《办法》规定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设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收费收据二种,但保留原使用的门诊挂号、诊疗费票据。新版医疗票据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单位收费专用章直接印制在票据收费联上。
《办法》对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以及使用都作了具体明确。同时要求财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年度稽核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并确保新旧版本医疗票据顺利过渡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