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东台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对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政府关注民生,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一项举措。
该《办法》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按2元标准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解决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2014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其中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补偿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由盐城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招标,合同期限周期为3年。
该《办法》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依托现有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并结算。
据了解,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16万人,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15万人,市区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参保人员达4万人,参保总人数逾35万人,预计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总量将近840万元。
在《办法》实施后,市人社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实际需要,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并根据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大病保险实行运行情况调整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