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2时许,家住梁垛镇的张某驾驶制动失灵的电动三轮车,沿梁垛镇单南村部西边小桥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桥头,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入北侧桥面时,与王某驾驶的沿北侧桥面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张某及王某受伤、两车受损。安丰交巡警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民警通过勘查事发现场,调查取证,认定高某驾驶制动失灵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处置不当,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规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张某本人住院治疗费花去2000多元;王某花去数千元,还在继续治疗。
警方提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前,一定要对车辆运行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病车”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