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施行的《东台市社会托底救助实施办法》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这一办法的实施使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步入了体系化建设的新台阶。从救助对象看,不仅对各类困难群体要托底保障,而且涵盖了各类突发事件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同时,通过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遍布全市村居社区的“社区救急难互助组织”,优质高效地把党和政府的好政策落实到位。
托底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因祸、因残及求学等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和帮扶解困、教育救助、残疾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十类救助。主要包括10类人群: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支出超过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特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烈士子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生活救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认定规定的家庭,对申请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行分类施保。二是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农村“五保”按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不同方式,分别按照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60%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吃、住、衣、医、葬等服务。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三是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性救助。
凡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常住居民,七类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国前老党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原在镇、区财政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范围内低收入人员和年度因大重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救助标准按参合、参保和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特别医疗等不同情形而定。较之过去,补助标准有所提高。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例,上述前六类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享受参合参保补偿后,目录内自负医药费用第一类人员按100%救助,第二至六类人员按70%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均为3.5万元,2015年起救助最高限额为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最高报销封顶线的50%。上述第七类人员,经参合参保补偿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条件的,享受补偿后,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金额10%的比例进行救助,封顶线3000元。对患重大疾病,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自负总费用当年累计(含跨年住院)在20万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对其20万元以上部分再按30%给予特别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依靠抚恤金维持生活的人员,可通过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经司法机关通知而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申请者可获得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对取得市区城镇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270元的低收入家庭,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就业援助和帮扶解困的救助条件包括: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偏低人员;身体残疾人员;列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通过加大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力度、实施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等方式实施救助。
教育救助对象包括: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低保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学前教育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根据贫困程度分为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平均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低保子女1500元)、初中1250元(低保子女2000元)。高中阶段助学金,普通高中资助平均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根据贫困程度分为1200元、1500元和1800元三档资助;职业高中为涉农专业和高一、二年级学生总数(除涉农专业外)的12%,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证》、《特困居民证》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可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家庭贫困的被正式录取的大学本科新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助学金,孤儿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单亲学生给予3-4年的资助,每年3000元。
残疾救助条件是,持有精神、智力、视力、肢体一、二级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低保家庭中无固定收入,且持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家庭中,残疾人年龄在16—60周岁,且持有肢体、视力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残疾人以及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重度精神残疾人需托养的;经医疗机构确诊、身体状况稳定,监护人有康复训练需求并配合的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低保、五保及其他特殊困难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具有突发暴力倾向等贫困精神病人或“三无”精神病人,监护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的;困难对象中经确诊的白内障患者;对残疾人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较过去有所提高。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对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当年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户一次性救助3000元。
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根据群众不同需求,在受灾后的2小时内摸清受灾情况,12小时内将灾民所需基本救灾物资救助到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威胁到群众的居住和生活安全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地点一般在就近选择。及时登记上报灾民受灾、转移、安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灾害救助。
托底救助资金原则上按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统筹上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安排全市托底救助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以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审计托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托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镇区建立托底救助对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托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托底救助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区)社会服务中心或民政办设立“一门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转介、分办。对申请救助确有困难的对象可以“一表代理”方式帮助其代为申请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