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我市日前出台《东台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医疗救助对象共分八类,分别是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国前老党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原在镇、区财政领取生活补助的对象);城乡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收入人员;年度因大重病支出超过家庭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这八类对象都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常住居民。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特别医疗救助4种救助内容。其中特别医疗救助,是对患重大疾病,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自负总费用当年累计(含跨年住院)在20万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对其20万元以上部分再按30%给予特别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医疗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将建立医疗救助工作管理监督平台,对救助过程实施监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此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