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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办流动人口居住证首发仪式
文章来源:东台文明网   点击率:480 发布日期: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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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下午,市公安局在东台镇金海街道举行全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首发仪式。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向参加仪式的20余名流动人口代表颁发了居住证,对我市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发放工作提出广泛宣传发动、优化办证服务、强化信息共享、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要求。部分领取居住证人员代表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居住证制度构建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了互动交流。

  据治安大队负责人介绍,我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正式发放后,全市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发放流动人口暂住证,实行多年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将成为过去。

  流动人口居住证类似居民身份证,内置电子芯片记载居住地址信息,并可根据居住地的变动情况更新,居住证上则登记持证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申领地住址、发证机关等信息。流动人口居住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每年签注1次,持证者在省内变更居住地址时,只需在当地派出所办理签注即可。

  据介绍,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原来的暂住证制度相比,居住证制度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体现了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强化了“居住”的理念,淡化了“暂住”的概念,有利于消除“暂住”歧视,增强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城市,也为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城市建设提供更有尊严、更加公平、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转变理念,把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对他们进行服务和管理,逐步消除与户籍人口之间的区别。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其中,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申领时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在我市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20元工本费。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治安大队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我市正式发放流动人口居住证,只是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第一步。下一步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居住证制度的工作要求,提请市政府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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