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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余钱多了怎么花? 参保职工可选购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文章来源:东台文明网   点击率:854 发布日期:2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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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这意味着,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可用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让参保者又多了一份保障。这是我市继去年出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又一项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发挥社会共济功能的惠民举措。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医疗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500元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份,每人最多可购8份,保险费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

  自愿购买者可选择返还本金和不返还本金两保险类型。返还本金的可享受在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Ⅱ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不返还本金的可享受在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份。对首次诊断为上述五种大病的,另加每份一次性补助5万元。

  据了解,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承办机构为盐城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参保人员可自选其中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与其订立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并同时委托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缴保险费。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表示:将开发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办结,规范化服务,为自愿参加住院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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