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共同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国土资源、农委、海洋渔业、住建及各镇政府、村(居)委会在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及时上报备案,要求定期组织联动巡查,加强跟踪监管,支持地方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界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范围。
《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最多不超过10亩;生产设施用地中的生产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杜绝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通知》强调,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