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激励措施, 从推进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加快旅游精品景区打造、大力开拓客源市场、提升旅游饭店发展水平、加快旅游商品研发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市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每年初研究排出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凡引入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实际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旅游景区项目,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在镇(区)10万元奖励。担保机构对重点旅游项目进行融资担保的,市财政按担保额0.1%的比例提供担保费补贴。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旅游景区新获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景点新获评为省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旅游景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旅游景点新获评为省级自驾游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地旅行社组团来我市游览,按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宾馆(酒店)通过改造升级新获评为旅游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企业给予扶持。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015年我市还将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象宣传、游客市场拓展、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奖励或补助,今后根据需要逐年递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