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防控劣质畜禽产品引发的食源性疾患,杜绝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案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以下简称“亮剑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组织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构建行之有效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二、整治内容
“亮剑行动”期间,各镇(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依据职能分工,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畜禽养殖全过程监控。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全面推行标准化养殖。坚决杜绝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不合格饲料,坚决不出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各镇区)
(二)积极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畜活禽,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率100%。对进入冷库存贮的畜禽及其产品全部溯源查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库贮存。(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镇区)
(三)做好镇村屠宰点监管工作。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督促其加强管理;对通过整改可达到发证要求的限期整改,按照“先管起来”的要求,切实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内部管理;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一律关停。做到实有屠宰点登记管理率100%,屠宰加工人员健康证持证率100%,申报检疫率100%,环境卫生达标率100%,活畜活禽宰杀率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商务局、卫生局、各镇区)
(四)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现象,严厉打击屠宰、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农委,配合单位:公安局、各镇区)
(五)强化定点屠宰厂(场)管理。严格落实畜禽进厂(场)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确保出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对出厂(场)有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出借、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牌照的行为,一律从重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加强屠宰环节监督检查,发现私屠滥宰、注水或添加其他物质、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牌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相关产品、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依法严惩。(牵头单位:商务局,配合单位:农委、公安局、各镇区)
(六)强化运输环节日常监管。接到群众举报或得知运输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线索后,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到场查处,并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农委、各镇区)
(七)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畜禽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小作坊严格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发现使用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和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质监局,配合单位:农委、公安局、各镇区)
(八)开展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畜禽及其产品销售摊点尤其是农(集)贸市场、生鲜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确保市场销售畜禽及其产品均经检疫检验合格。(牵头单位:工商局,配合单位:农委、商务局、各镇区)
(九)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把原料进货关,落实餐饮环节索票索证及进货验收制度,坚决杜绝病死、病害、注水等问题畜禽及其产品作为原料流入餐饮环节。(牵头单位:卫生局,配合单位:各镇区)
(十)落实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积极发挥协管员、信息员作用,全面摸排、筛查、登记屠宰加工点、贩卖销售等人员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辖区内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及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各镇区,配合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市食安办(食药监局)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会办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月5日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专题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月底前):依据职能分工,组织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4年2月份):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考核评估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安委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区)镇长(主任)、各有关部门局长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镇(区)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要求,加强配合,严格履职,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省级及省以上主流媒体播出有负面影响的食品安全新闻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工作督查。专项整治期间,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部门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每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食安办。市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食安办配合,每周督查并通报情况。对在整治行动中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将严肃追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体系及退出禁入等各项机制,全面推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建设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跟踪监管体系。要尽快研究畜禽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探索建立镇(区)收集运转、市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做好应急处置。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工作要求,及时果断处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督促养殖、屠宰、销售、加工、运输、餐饮等企业或个人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注重宣传教育。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活动,大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要求。市110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并及时转市食安办核实处理,市农委、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等有关部门也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努力形成社会共同治理工作格局。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分别于元月10日前和2月20日前将本镇(区)、本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总结报送市食安办。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联系电话(传真):88101127,电子邮箱:dtfda@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