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台工商局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
为促进志愿者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加强志愿者的自我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各项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加强学习,做到言正行正。自觉参加或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的学习,努力丰富自己的本领和能力,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向上的人生观,以“向我看齐”的精神乐于奉献、积极奉献。
三、注重修养,做到心态平衡。平时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性的活动,使自己正常融入社会、团体和组织之中,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平等友爱,遇事能冷静分析,遇难能不抛不弃,遇求能热情相助。
四、真诚服务,做到解难有效。充分利用好自身职能的优势,努力开展有利于企业、他人和社会的服务活动,为了服务能主动放弃星期假日,积极投身到排忧解难之中,对于不懂不会不明的需求,能主动加强学习,使之成为综合性的志愿服务者。
五、不计得失,做到召之即到。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始终以昂扬向上、积极乐观的姿态做好奉献工作,对于相关部门需要和他人需求的,做到召之即来,来之有效。
六、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志愿者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志愿者宗旨的活动;
(三)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相关规定;
(四)其他违反志愿者工作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