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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东台文明网   点击率:1688 发布日期: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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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2005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行城乡低保政策。凡常年居住在我市且具有我市户口,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月人均收入(包括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纳入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差额补助。

  据了解,我市申请、审批低保户的过程非常严谨。在接受户主申请后,村(居)委会要入户调查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家庭成员等情况,并召开村(居)民代表联席会议,对拟入保对象进行讨论,评议结果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还要经过镇(区)民政办的复查,市民政局抽查,以及进一步公示等程序后,方可审批。目前我市现有城镇低保对象3311户6425人,农村低保对象14605户23832人。

  同时,我市民政部门还及时启动对困难群众的价格补贴机制,当价格指数涨幅在3%以上时,对城乡低保对象还将发放价格补贴,今年上半年,我市已为参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306万元。   (记者 周洪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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